定制家具省去了消費者量尺寸、跑商場等一大堆麻煩,而且隨著互聯(lián)網(wǎng)越來越發(fā)達,如今消費者購物只需在手機上下個單,就有專人上門服務,足不出戶就能買到合適家具。不過,雖然購物模式方便了,一旦遭遇消費糾紛,商家、加盟門店、倉庫等主體的責任劃分卻復雜了,消費者維權仍存困難。
分公司收近5萬元卻拖延不送貨
2015年7月份,遼寧的張女士在佛山維×定制家具(下稱“維×”)的官方微信上預約該公司的家具定制服務,隨后維×官方客服將張女士的設計需求分配至沈陽分公司。消費者張女士于2015年9月8日在沈陽萬達奧體中心維×沈陽分公司交納全部費用共49380元。11月4日,維×沈陽分公司上門進行復核尺寸。隨后,張女士與維×沈陽分公司簽訂合同約定:維×會在復核尺寸后45個工作日內安裝家具。
簽好合同的張女士在家坐等家具送貨上門,不過左等右等都沒有家具的影子。11月27日,維×通知張女士負責其訂單的設計師已離職,讓張女士與專員聯(lián)系跟進。12月初張女士與專員聯(lián)系,得知12月底或2016年1月初能到貨安裝。但到12月底張女士卻聯(lián)系不上專員,只能致電維×沈陽分公司,卻被告知因元旦假期,訂單將于2016年1月25日左右才能安裝。
1月15日,張女士再次聯(lián)系維×沈陽分司了解訂單進度,仍未獲得明確答復。張女士認為其一再容忍維×拖延處理,堅持要求見維×定制沈陽分公司負責人,被拒絕。
原來是分公司“扣住”訂單款
通過種種途徑,張女士通過維×總公司客服處得知,其全部訂單被分成8份報到總公司審核,但訂單款只付了其中的2226元,其余47154元款項均未打到總公司,故總公司一直未安排工廠接單。張女士多次和總公司溝通,但維×只是一味推諉和讓消費者等待,無奈之下張女士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。
廣東省消委會接到投訴后,時間與維×總部客服聯(lián)系,對方稱已獲知沈陽當?shù)厍闆r,并已安排專人跟進。
隨后省消委會致電消費者核實情況,確定貨物已到沈陽,但因沈陽當?shù)亟?jīng)銷商拖欠倉庫大量款項,貨無法提取。春節(jié)后省消委會與維×總部聯(lián)系,了解到張女士的貨物已提取,目前均已安裝完畢。省消委會再致電張女士了解情況,張女士稱,相比投訴之前,其損失已經(jīng)挽回很大一部分。
這三類消費
被投訴多
記者日前從廣東省消委會獲悉,今年1月,省消委會共接待來訪、接受投訴咨詢1179人次,其中接到消費者投訴286件,環(huán)比分別上升8.56%、7.52%。按類別劃分,銷售服務類、互聯(lián)網(wǎng)服務類、電信服務類占據(jù)投訴榜前三位。
省消委會:
總部應承擔責任
省消委會表示,本案中,維×負責人表示,維×各地經(jīng)銷商均屬加盟性質,即特許經(jīng)營者。其總部主要是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“加盟包裝”,包括允許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、商號、服務標記、專利及經(jīng)營手法等,甚至于廣告、加盟店便用箋及收據(jù)的抬頭也印著總部的商號、商標。這就非常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“加盟店與總部就是同一企業(yè)”。因此,雖然加盟店與總部在法律上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企業(yè)經(jīng)營者,并且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主體是加盟店而非總部,總部不是合同的當事人,但對于第三人即本案中消費者而言,完全有理由相信經(jīng)銷商只是總部在各地的分公司,總部與經(jīng)銷商是同一經(jīng)營主體。這也完全符合《合同法》中的規(guī)定,可以視總部為合同的當事人,經(jīng)銷商違約總部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
實踐中,不少特許經(jīng)營合同中總部會附帶免責條款,如“總部對于加盟店中與第三人發(fā)生的任何糾紛,加盟店自負其責,概與總部無關”。對于這種免責條款的效力,只在總部與加盟店之間有效,不能對抗協(xié)議外的善意第三人,總部不得根據(jù)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主張免除對第三人的損害責任。
省消委會建議消費者,在定制家具時應當認真簽訂書面合同,合同內容要明確,對產(chǎn)品質量、環(huán)保要求、交貨期限等重要條款要詳細填寫。在商家提供的合同樣本基礎上,消費者不妨補充約定違約責任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